民事诉讼法2022全文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定义: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划分标准:
(1)基层人民法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和商标纠纷、海事海商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辖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4)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定义: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一般地域管辖 定义: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即被告就原告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们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们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支付地。票据上为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坠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定义: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包括以下三种: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们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包括以下三种:
①涉外不动产案件;
②涉外港口作业纠纷案件;
③涉外遗产继承案件;
④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呢个纠纷提起的诉讼。
3、协议管辖 定义: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国内协议管辖:
①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
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③在审级上,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2)涉外协议管辖:
①必须是涉外合同纠纷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②协议必须呈书面形式;
③法院须是与案件有联系的地点和法院;
④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无效。
裁定管辖
定义: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 移送管辖
(1)定义: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条件:
①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
②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③ 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3)特点:
①实质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
②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斥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
2、指定管辖
(1)定义: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2)情形:
①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即由不可抗力造成;法律上的原因即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
③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议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1)定义: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情形:
① 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审理终结前,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时,决定对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进行提审;
② 上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交由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宜时,也可以把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③下级人民法院对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管辖权异议的办理有时间限制吗?
1、根据民事法第38条的规定,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新旧民事法都要求在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3、管辖权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在规定和实施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等方面的法律权力。
4、当事人在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应认定为当事人就放弃了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也不能认定为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此取得了管辖权;案件发回重审后,当事人有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也应当进行审查;法院是否应当再审查当事人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其实质要件就是法院对受理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只要是没管辖权而受理了案件,就应依法移交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这不应当有时间的限制,而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也不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
5、民事管辖权异议的办理没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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